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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710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子棋与南昌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棋,南昌铁路局,李国增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7101民初7号原告:周子棋,女,汉族,2000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法定代理人:周某(系原告父亲),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丕仁,泰和县先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南昌铁路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李国增,男,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周子棋与被告南昌铁路局、第三人李国增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子棋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子棋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周子棋负担。审判员 龚 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兵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