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成宝与陈淑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宝,陈淑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732号原告张成宝,男,1965年12月6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被告陈淑珍,女,1966年2月21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原告张成宝与被告陈淑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成宝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0元,由原告张成宝负担。审判员 宋亚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光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