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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成宝与陈淑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宝,陈淑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732号原告张成宝,男,1965年12月6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被告陈淑珍,女,1966年2月21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原告张成宝与被告陈淑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成宝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0元,由原告张成宝负担。审判员  宋亚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光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