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罪犯张光泽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光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597号罪犯张光泽,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2)昆刑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光泽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苏中刑终字第0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0月31日、2016年4月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7809号、(2016)苏01刑更13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光泽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8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张光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罪犯张光泽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7月、2016年12月、2017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昆山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光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九日(刑期至2017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