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653孟庆勇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6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庆勇,男,1983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清志,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勇犯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存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庆勇及其辩护人黄清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2014年2月份,被告人孟庆勇通过孟庆彬(另案处理)介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假充真的手段,向沛县龙固镇广驰工贸有限公司朱某以每套人民币51000元销售挂车手续20套,骗取朱某人民币960000元,后被朱某发现这些挂车手续和牌照为假的,经协商,案发前被告人孟庆勇退还价款人民币599000元。朱某于2015年10月15日报案并立案侦查,案发时,被告人孟庆勇仍有人民币361000元没有退还。案发后,被告人孟庆勇亲属将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2、2014年3月份,被告人孟庆勇通过杨某1(另案处理),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假充真的手段,将闽D×××××、闽D×××××分别以人民币51000元、58000元的价格销售给程某1、尹某,分别骗取程某1、尹某人民币51000元、5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孟庆勇亲属将账款,全部退赔被害人。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1、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孟庆勇以牟利为目的,向邓某1、程某2销售伪造的挂车牌照、手续12套(每套包括:车牌、车辆登记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经鉴定,上述证件均是假证。2、2014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孟庆勇以牟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买两套车牌号为辽G×××××、辽G×××××的假的挂车手续(包括假车牌两副、车辆购置税证明2本、道路运输证2本、机动车登记证书2张、机动车行驶证1本),销售给邓某2、颜某,经鉴定,上述证件均是假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庆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孟庆勇户籍证明及照片,(2015)州刑初字第00230号、(2016)苏0322刑初609号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物证照片,银行取款业务回单、借记卡明细对帐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转让协议书、收据、扣押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车辆查询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清单、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挂车牌照片,收条、谅解书,销货清单、转账凭证,保证书、欠条、挂靠合同,靖公(交)行罚决字【2015】1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靖公交决字【2015】第3212822800277336号、第321282280027719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泗阳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法律意见书、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取款凭证、交易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挂车手续,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徐公物鉴(文)字【2016】13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阜)公(文某)鉴字【2014】38号印章检验鉴定书、徐公物鉴(文)字【2016】13号文件检验鉴定书,公交鉴【2015】第082014号鉴定报告,(宿)公(司)鉴(文某)字【2016】3号物证鉴定意见,证人李某1、李某2、刁某、黄某、解某1、唐某、周某、解某2、曹某、杨某1、李某3、李某4、刘某、邓某1、程某2、张某、薛某、邱某、李某5、颜某、李某6、杨某2、谢某、王某、关某、程某3、程某4、程某5、李某7的证言,被害人朱某、尹某、程某1的陈述,被告人孟庆勇及同案人孟庆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孟庆勇销售假的挂车手续,对方应当明知是假的挂车手续,没有到车管所办理手续,应当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辩护人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孟庆勇的供述“其和朱某签订协议,内容是挂车手续如有假的话我们来赔偿,其没有对他讲挂车手续是假的”;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孟庆彬给其说牌照手续绝对都是真实的,如果假的包退包换,孟庆勇给其写的协议,孟庆勇和孟庆彬说牌照都是真的,说李某1是他亲戚,不会给其假手续的,骗谁也不会骗其,当时他们发过来的车牌号码,从公安网上都能查到”;证人孟庆彬的证言“朱经理给其联系,问其有17.5米的挂车手续吗?其给孟庆勇联系,朱某和孟庆勇谈的,其不知道挂车手续是真的假的,孟庆勇当时没有对其说真假”;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是沛县龙固镇广驰工贸挂车厂的技术员,朱某问其认识卖挂车手续的人不,其把孟庆彬的电话给朱某,当时朱某问其挂车手续是真的呗,别上当受骗,其说他卖给你的手续是真的,其在这工作,他是其姐夫,骗谁也不能骗你”;证人杨某1的证言“其在梁山县孟庆勇给其拍照号为闽D×××××的手续,他给其说这套手续是真的,需要5.1万元,其把钱汇给他,给程某1挂车手续,其给尹某、程某1各办一套,尹某挂车车牌号闽D×××××,两辆车被交警查到,其才知道孟庆勇给办的两套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是假的”以上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孟庆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孟庆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孟庆勇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庆勇犯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庆勇犯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孟庆勇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行为在新法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旧法。被告人孟庆勇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孟庆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孟庆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孟庆勇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庆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庆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新古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滕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段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