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柴红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柴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红霞,柴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777号申请执行人柴红霞。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柴新红,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柴红霞与被执行人柴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豫0505民初23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柴新红拖欠原告柴红霞借款290000元,被告柴新红于2017年9月3日偿还原告50000元,剩余240000元借款分8期偿还,自2017年10月起,每月偿还原告30000元,至2018年5月3日前全部还清借款,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要求;二、如逾期未还清,剩余款项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付付清全部借款为止。三、被告柴新红有任何一期逾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柴红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四、其他事项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柴红霞负担。”被执行人柴新红未履行该调解书确认的支付义务,申请人柴红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柴新红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23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风华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抒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