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0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0358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明。被告:唐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