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贵祥、孟军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贵祥,孟军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694号申请人:徐贵祥,男,汉族,1962年2月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执行人:孟军旗,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2017)皖130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军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9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