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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贵祥、孟军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贵祥,孟军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694号申请人:徐贵祥,男,汉族,1962年2月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执行人:孟军旗,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2017)皖130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军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9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