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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中宜与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宜,代越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872号申请人:王中宜。申请人:代越建。被申请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郑福民。担保人:曾学文。担保人:王中素。申请人王中宜、代越建与被申请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中宜、代越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福民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曾学文、王中素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屋产权为申请��王中宜、代越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中宜、代越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福民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曾学文、王中素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屋产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中宜、代越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人民陪审员 文 建 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