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毅、王光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毅,王光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毅,女,汉族,1960年3月15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华,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131上诉人郭毅因与被上诉人王光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中王光华的陈述,郭毅委托王光华代为养卡及郭毅交付信用卡给王光华的时间能够大致确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31元(郭毅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高见成审判员 李建敏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庄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