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法执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松延申请执行金雨龙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延,金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字第491-1号申请执行人张松延,住延寿县。委托代理人贾素云,住延寿县。被执行人金雨龙,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张松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金雨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松延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雨龙给付欠款21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雨龙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