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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陶卫与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卫,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陶卫,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24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贤,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陶卫与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0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陶卫175403.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沈玉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