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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马涧支行、李仲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马涧支行,李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马涧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组织机构代码:330781000026927。法定代表人:潘建良。被执行人:李仲明,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马涧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仲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异议。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财产调查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该终结。本案被执行人李仲明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3829.57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履行法院执行费557元,诉讼费896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6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林 军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冰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