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修江与李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修江,李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991号申请人杨修江,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李道军,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杨修江申请执行李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本案已强制执行,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12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