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9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叶某某、姚某某与上海金乐服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姚某某,上海金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9629号原告:叶某某,女。原告:姚某某,男。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吾舒。被告:上海金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金,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叶某某、姚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干华丽审 判 员 钱 静人民陪审员 谭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