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3371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某某,黑龙江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协助过户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的房屋以54万元价款出售给原告。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到购房款54万元收条并将该房屋交付原告,现该房屋由原告居住。交房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但被告无故推拖,故原告诉至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李某某辩称,其对原告的诉请及事实理由部分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7日就涉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称其分别于2014年11月17日交付1万元订金、2014年11月24日交付33万元购房款及2014年12月1日交付20万元购房款,但同时原告当庭自认其于2014年11月24日及2014年12月1日交付的二笔款项系被告向其借款购买涉诉房屋,结合被告取得涉诉房屋物权时间(2014年11月26日)及通常交易习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经本院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张涉诉房屋所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退还原告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