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执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隆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364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隆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民雪北路88号1幢。法定代表人:李成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代表人:王年成,该公司破产管理负责人。本院在执行上海隆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以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25执364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