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5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徐平、王彦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平,王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徐平,女,汉族,1969年7月10日生,住郸城县。被执行人王彦春,男,汉族,1962年6月2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平与被执行人王彦春债务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要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郸镇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展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