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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敦化市大石头镇源发食品商店与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大石头镇源发食品商店,张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270号原告:敦化市大石头镇源发食品商店。被告:张海涛,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敦化市。原告敦化市大石头镇源发食品商店诉被告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敦化市大石头镇源发食品商店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大石头镇源发食品商店与被告张海涛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大石头镇源发食品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敦化市大石头镇源发食品商店负担。审判员  樊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