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9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诉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毕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536号原告: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克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经理。被告:毕某某,女,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原告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军审 判 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陈会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瑞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