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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创吉建材有限公司与高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创吉建材有限公司,高金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2343号原告: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创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古方新村26-1幢7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8992887H。法定代表人:蒋光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江苏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金成,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现住常州市钟楼区。原告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创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创吉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金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创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5597.8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5597.8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其余诉讼法请求未作变更。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3月至6月期间在原告处购买材料价格总计235597.8元,后双方于2016年10月26日双方对账后被告写有欠条,并承诺尽快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延,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金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交。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6日,原告向被告出据欠款单一份,载明:高金成于2016年3月到6月期间在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创吉建材有限位公司购买水电材料费235597.8元人民币,本座于2016年6月结清,应工程推迟6个月了,现决定于2017.1.25日前结清全部材料款。用港龙华庭8幢703室做为抵押。此材料用于万都义乌小商品市场自来水改造工程。欠款人:高金成。2016.12.6。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系经朋友介绍认识,之前没有往来。此次往来是应被告要求,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五金建材等物品。双方原约定由被告于2016年6月结清货款,后被告提出至2017年1月25日结算货款。但至今被告未支付过任何款项。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销售清单、欠款单等证据相互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位于常州市钟楼区××室的房屋。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己向被告交付了相应货物,被告应当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高金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及时支付货款并承担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高金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创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597.8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创吉建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4元,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274元,由高金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庆芳人民陪审员  王惠丽人民陪审员  杨厚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