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光芝与湖北双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光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芝,湖北双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光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2127号原告:张光芝,女,1969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亮,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双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07063013P。法定代表人:秦秀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双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北省恩施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徐光宜,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张光芝与被告湖北双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余光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张光芝于2017年10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芝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双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余光宜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芝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光芝负担。审判员 覃方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