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龙海市榜山丽阳不锈钢加工场与漳州亿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郑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榜山丽阳不锈钢加工场,漳州亿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郑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633号原告:龙海市榜山丽阳不锈钢加工场,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平宁村平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2MHB0J。经营者:黄丽凤,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阳,男,该加工场员工,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亿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新厝村路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78459288X。法定代表人蒋亿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辉、蔡志明,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明伟,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龙海市榜山丽阳不锈钢加工场与被告漳州亿荣钢结构有限公司、郑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以需继续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海市榜山丽阳不锈钢加工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龙海市榜山丽阳不锈钢加工场负担。审 判 长 曾聪明人民陪审员 简少雄人民陪审员 张思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少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