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1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宝全申请执行人张岩、孟宪臣、王海良拖欠物资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宝全,张岩,孟宪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沈宝全,男,汉族,46岁。被执行人:张岩,男,汉族51岁。被执行人:孟宪臣,男,汉族,76岁。申请执行人沈宝全与被执行人张岩、孟宪臣、王海良拖欠物资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乐峰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集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9月9日中止执行,后本案另一被告王海良去世,其担保人王伟先后给付4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沈宝全与王伟达成协议,王伟再给付沈宝全12000.00元(已给付完毕)沈宝全放弃主张王伟承担保证责任,且不再追究王海良的清偿责任。现孟宪臣、张岩系外来人员,现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沈宝全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曲 伟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