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7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姚强、李利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姚强,李利影,范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7094号原告:张建伟,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沈劼成,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耀涛,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强,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李利影,女,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范建强,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伟诉被告姚强、李利影、范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迪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