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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350蓝贤英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贤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刑初350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贤英,男,1994年3月3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4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杨海滔,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贤英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被告人蓝贤英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16年8月和12月期间,被告人蓝贤英为非法牟利,通过使用QQ软件在网上与被害人聊天、发送钓鱼网站链接给被害人注册等手段,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卡账号密码,骗得多名被害人合计63213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蓝贤英通过自己使用的41×××59和810088559的QQ号与被害人朱某进行网上QQ聊天,后假装和朱某网上结为“夫妻”,送QQ币给朱某,并发送钓鱼网站链接给朱某进行注册,获取朱某的银行卡账号密码后,骗得朱某人民币744元。2、2016年8月4日,被告人蓝贤英通过自己使用的41×××59QQ号网上登录“QQ炫舞游戏”,与被害人王某通过QQ聊天,后假装送王某QQ币,发送钓鱼网站链接给王某注册,通过让王某扫微信、支付宝二维码、骗取王某银行卡账户密码等方式,骗得王某人民币50659元。3、2016年8月6日,被告人蓝贤英通过自己使用的2993997769的QQ号与被害人杨某进行网上QQ聊天,后其假装帮杨某购买QQ币,发送钓鱼网站链接给杨某注册,获取杨某银行卡账号密码,骗得杨某人民币1791元。4、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蓝贤英通过自己使用的41×××59的QQ号登录QQ炫舞游戏,与被害人李某通过QQ聊天,后其假装与李某在网上结为“夫妻”,送QQ币给李某,并发送钓鱼网站链接给李某注册,通过让李某扫微信、支付宝二维码等方式,骗得李某人民币10019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蓝贤英被抓获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上述作案事实,并已向本区公安机关退出上述全部违法所得,其中被害人王某被骗款人民币50659元和被害人李某被骗款人民币10019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还查明:本区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蓝贤英的住处查获的涉案物品中,有台式电脑主机2台、“苹果”牌手机1部、银行卡等物品系被告人蓝贤英用于作案的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蓝贤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蓝贤英归案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朱某、王某、杨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廖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提供的涉案QQ聊天记录、银行卡支出交易记录截图,被害人王某提供的涉案QQ聊天记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表,被害人杨某提供的其使用的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表,被害人李某提供的涉案QQ聊天记录、转账交易截图,苏州、常州、扬州等市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报案登记表,广西公安机关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本区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作案使用的QQ软件截图(QQ号分别为41×××59、810088559、2993997769),本区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本区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勘查视频(U盘储存)、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王某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被害人李某出具的谅解书,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照片户籍信息表,其他有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已全部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等从宽情节,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蓝贤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蓝贤英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全部退出犯罪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蓝贤英具有多次实施诈骗、利用“钓鱼网站”链接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等情节,可作为酌定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及其理由,本院经审理认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蓝贤英具有坦白、悔罪、已全部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蓝贤英的诈骗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其还有上述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在其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前提下,依法对其不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不具备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贤英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贤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蓝贤英已退出违法所得中的尚未发还部分,分别发还被害人朱萍人民币744元、被害人杨嘉怡人民币1791元。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蓝贤英犯罪工具台式电脑主机2台、“苹果”牌手机1部、银行卡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晓明代理审判员  江 超代理审判员  朱晴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