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麻根利、刘田田、麻振义因与被上诉人云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麻根利,刘田田,麻振义,云尚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1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麻根利,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陕坝镇。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田田(系麻根利妻子),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麻振义,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蒙海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尚武,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陕坝镇。上诉人麻根利、刘田田、麻振义因与被上诉人云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7)内0826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麻根利、刘田田、麻振义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所载明送达地址和电话号码,依法于2017年8月30日向上诉人麻根利、刘田田、麻振义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定于2017年9月14日下午3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因上诉人麻根利、刘田田、麻振义拒收,邮件于2017年9月5日被巴彦淖尔市邮政速递物流分公司商东开发区揽投部退回。开庭当日上诉人麻根利、刘田田、麻振义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麻根利、刘田田、麻振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麻根利、刘田田、麻振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智平审判员 仲佳才审判员 康民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文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