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恢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新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宗孝忠、宗有成、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红,宗孝忠,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宗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新红,男,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川油小区。被执行人宗孝忠,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农机家属院。被执行人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住址:宝塔区农机公司家属院。法定代表人宗孝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宗有成,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延安市银监局干部,现住宝塔区融兴园小区。董新红申请执行宗孝忠、宗有成、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董新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宗有成、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董新红支付案件款25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440元、执行费28200元。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一直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宗有成交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万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宗孝忠涉嫌刑事案件被关押,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在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有部分保证金,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扣留,但具体数额暂不能确定,致使无法提取。另外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宗有成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和10月9日予以冻结。现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董新红沟通,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后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