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3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林某1、陈某1等与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陈某1,杨某,罗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3民初1405号原告:林某1,男,生于1991年11月22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农村居民,住盐津县。原告:陈某1,女,生于1963年8月2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农村居民,住址。委托代理人:郑龙,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生于1998年3月28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农村居民,住盐津县。被告:罗某,女,生于1971年10月6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农村居民,住址。委托代理人:杨家彤,男,生于1944年6月24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农村居民,住址(杨某之祖父)。原告林某1、陈某1与被告杨某、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智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1、陈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龙、被告杨某、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家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1、陈某1诉称:原告林某1与被告杨某(罗某之女)订婚,2012年5月23日(农历),原告及家人与被告家谈及原告与杨某的婚事时,罗某要求原告给付彩礼款48000元及给付杨某衣服钱10000元,原告同意并当即给付衣服钱10000元,2012年6月5日(农历),原告给付被告家彩礼款48000元。之后杨某随时跑回娘家居住,原告多次到被告家接杨某均被拒绝。杨某已离家外出达三年,对子女不予照管,未尽母亲义务。原告与杨某至今未办理结婚证,2017年8月1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也被拒绝。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58000元。被告杨某、罗某辩称:原告林某1诉状所称的杨某与原告于2012年6月同居生活,而在2013年5月23日双方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谈彩礼与农村风俗不符合,且在交付彩礼时无其他无利害关系人在场;××××年××月××日,杨某经剖腹产生育女孩林某2,还在家哺育林某2,故原告所述杨某离家出走达三年不属实;未办结婚证是因原告为与杨某缔结婚姻,利用杨某年幼无知,骗取杨某离开父母与其同居生活,实属原告的行为所致,并非杨某的主观所为。被告未收到原告的彩礼,不应返还彩礼。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申请证人陈某2(系杨某之堂祖母、陈某1之姑母)、王某、黄某(系林某1之姑父)出庭作证。证人陈某2证明:2012年7月11日(农历2012年5月23日),与陈某1一同将衣服款10000元交给被告杨某、罗某。陈某2、王某、黄某共同证明:2012年7月23日(农历2012年6月5日),共同将彩礼款48000元送到被告家中交给杨某、罗某,并经杨家彤查看真伪。被告杨某、罗某质证认为,交款时无有无利害关系人或基层干部在场,证人陈某2、王某、黄某与原告系亲戚,所作的证言均系伪证,原告应当提供其它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证人陈某2系原告林某1和被告杨某订婚的介绍人,且与原告和被告均亲戚关系,陈某2的证明的内容与王某、黄某的语言能相互印证,按照习俗给付的订婚彩礼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经济往来有区别,可不邀请其他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证实,故主陈某2、王某、黄某的证言内容真实与案件相关联,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林某1经人介绍与被告杨某订婚,2012年7月11日,原告林某1、陈某1给付被告杨某衣服款10000元,2012年7月23日,原告再次给付被告彩礼款48000元。2012年7月24日,原告林某1与被告杨某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男孩林某3,××××年××月××日,生育女孩林某2,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与被告曾因语言不相投及家庭经济收支等发生吵打,2015年8月,原告林某1带孩子返家,双方分开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彩礼是男方基于结婚为目的而给付女方的较大数额的钱或物品,作为给付彩礼一方以期求对方答应与其结婚为前提。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原告林某1给付彩礼后,已与被告杨某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二人,且同居时间较长,原告已达到其期求目的。原告与被告均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给付被告彩礼,其自身存在过错。被告收受彩礼,也具有索要性质,被告应当适当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某、罗某返还原告林某1彩礼款6000元。限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由原告林某1负担5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智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芳附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