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0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河,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河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河于2017年9月7日22时50分许,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与西大望路路口时,与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5mg/100ml。后被告人郑河自动投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河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