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执保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掇刀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掇刀支行,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保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掇刀支行,住所地掇刀区深圳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7Y248P。负责人:谭明星,行长。被执行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平湖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446474999。法定代表人:谢奇洲,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掇刀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商业银行的股权。现因申请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掇刀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商业银行的股权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艾宏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