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及时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七里河村。法定代表人乔金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仲裁委员会(2016)第06号调解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山西省晋中寿阳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49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