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徐相武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116号本院二○一七年九月一日对原告徐相武诉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200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19行“月利率24%”应为“年利率24%”。审 判 长 马天友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朱淑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秀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