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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徐相武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116号本院二○一七年九月一日对原告徐相武诉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200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19行“月利率24%”应为“年利率24%”。审 判 长  马天友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朱淑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秀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