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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奇与刘国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奇,刘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张奇,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紫园小区1栋1单元1301室,身份号码230102198906291930。被执行人:刘国成,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警校胡同1号,身份号码230102196205031619。本院在执行张奇与刘国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2016)黑010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奇于2017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万元,未执行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国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刘国成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国成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股权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据此,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龙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