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罗伟强罗喜钢与重庆莹鸿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喜钢,罗伟强,重庆莹鸿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唐惠林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514号原告:罗喜钢,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伟强,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莹鸿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111号A栋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01570K。法定代表人:罗伟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礼平,女,公司员工。第三人:唐惠林,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敏,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喜钢、罗伟强与被告重庆莹鸿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唐惠林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罗喜钢、罗伟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喜钢、罗伟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喜钢、罗伟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罗喜钢、罗伟强负担。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