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季勇、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勇,XX,阚婷婷,滁州市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季勇,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XX,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阚婷婷,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滁州市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西路33号亚龙名城1幢325室。本院在执行季勇与XX、阚婷婷、滁州市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怀宁人民陪审员 孙志勇审 判 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