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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季勇、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勇,XX,阚婷婷,滁州市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季勇,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XX,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阚婷婷,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滁州市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西路33号亚龙名城1幢325室。本院在执行季勇与XX、阚婷婷、滁州市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怀宁人民陪审员  孙志勇审 判 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