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静与魏小朋、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魏小朋,王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472号原告:陈静,女,生于1981年10月9日,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芳(陈静父亲),男,生于1954年5月13日,住黄梅县。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出庭,调解,签收法律文书,变更撤诉请求,代领诉讼退费。被告:魏小朋,男,生于1971年9月21日,住黄梅县。被告:王爱民,男,生于1970年7月4日,住黄梅县。原告陈静与被告魏小朋、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陈静负担。审判长 宛 燕审判员 陈志标审判员 黎利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 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