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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建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2执346号被执行人:李建海,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定兴县。被执行人李建海刑事罚金、退赔一案,本院(2017)冀058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股权等进行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3.3万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我院又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得到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冀058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宗陪审员  齐旭宣陪审员  蒋晓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孟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