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4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4930张成与刘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刘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4930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申请执行人:刘青,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成与被申请执行人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25.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张胜利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飞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