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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虎与被申请执行人曲海峰、李清风、山西新纪通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虎,曲海峰,李清风,山西新纪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赵虎,男。被执行人曲海峰,男。被执行人李清风,女。被执行人山西新纪通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虎与曲海峰、李清风、山西新纪通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曲海峰、李清风、山西新纪通汽车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虎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帅   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