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文成、唐晓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成,唐晓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2046号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11号802室。法定代表人:霍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文成,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被告:唐晓琳(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5********),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威海经区。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成、唐晓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宗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苏雯书 记 员 刘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