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钱美菊、刘顺火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美菊,刘顺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816号申请执行人钱美菊,女,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刘顺火,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钱美菊与刘顺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刘顺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顺火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顺火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利息43160元,合计931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