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与杜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杜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11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12号。负责人:唐文中,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书金,该行营业部主任。被告:杜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与被告杜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添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文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