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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利成、李梅兰、李小林、康牡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利成,李梅兰,李小林,康牡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303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利成,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李梅兰,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李小林,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康牡丹,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利成、李梅兰、李小林、康牡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利成、李梅兰、李小林、康牡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贺行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