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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财保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秦德君对曹玉利之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德君,曹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财保32号之二申请人:秦德君,男,1955年03月1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黎明街锦江西区。被申请人:曹玉利,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黎明街阳光家园。申请人秦德君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秦德君所有的吉EG17**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明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宋美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