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2执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升振与陈启、周黎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升振,陈启,周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2555号申请执行人:李升振,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陈启,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周黎明,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2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陈启、周黎明的存款、收入809137.9元(其中本金798750.4元,执行费10387.5元);二、被执行人陈启、周黎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鄢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