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香凤、刘红凤、刘金凤、刘期格与贺祝成、阳丛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凤,刘红凤,刘金凤,刘期格,贺祝成,阳丛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刘香凤,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申请执行人:刘红凤,女,1963年11月21号出生,汉族,农民,汉族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刘金凤,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刘期格,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隆回县。被执行人:贺祝成,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阳丛贵,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执行刘香凤、刘红凤、刘金凤、刘期格与被执行人贺祝成、阳丛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贺祝成、阳丛贵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 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