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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雅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雅荻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026号原告: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南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永杰,男,汉族,1988年6月12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该公司法务,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邓雅荻,女,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雅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了和解,原告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13元,减半收取4456.5元,由原告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登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