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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吕春旺、李梅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旺,李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吕春旺,男,1956年9月5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执行人:李梅香,女,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春旺与被执行人李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6)闽0821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梅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吕春旺��还借款20000元及相关利息。该判决于2017年6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春旺于2017年6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和收支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及2017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于2017年9月8日找到被执行人位于长汀县的现居所地,但并未找到被执行人。并向三洲村支部书记戴芳文作了调查,戴芳文称联系不上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821执11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蔡沔高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