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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辖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孔祥礼与顾军、王良忠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军,孔祥礼,王良忠,夏侯早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军,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礼,男,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原审被告:王良忠,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原审被告:夏侯早耀,男,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顾军因与被上诉人孔祥礼、原审被告王良忠、夏侯早耀损害债权人利益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4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院受理了无锡市兴中兴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中兴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涉及兴中兴公司债务的诉讼应当由该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顾军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顾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应适用集中管辖原则,本案应依法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原审被告王良忠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顾军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 兆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符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