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8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发金与广州市通力线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金,广州市通力线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8034号原告:陈发金,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广州市通力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湖村花都大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健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金诉被告广州市通力线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向原告陈发金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并告知其在七日内预交,原告陈发金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发金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发金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邝俊